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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在建设工程中鼓励和引导智能建造技术应用的通知

时间:2024-08-01 10:59来源:未知 作者:一百一教育 点击:
南京市关于在建设工程中鼓励和引导智能建造技术应用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3〕4号)和《南京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宁建筑产业办〔2023〕21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市智能建造试点各项工作,持续提升建设工程项目工业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8月1日起,在我市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鼓励和引导智能建造技术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引导、稳步推进”原则,以提升工程品质、提高施工效能、降低建安成本、减少劳务用工、化解安全风险等为目标,在我市新开工项目中引导和鼓励使用智能建造技术应用,营造政府投资项目带头、企业投资项目跟进的良好氛围,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应用范围
(一)政府投资项目
鼓励全市新开工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项目和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的市政工程项目积极采用智能建造技术。引导城市更新、市政桥梁、轨道交通、综合管廊、交通枢纽等其它建设工程,按照“宜用则用”的原则,尽可能开展智能建造技术应用实践。
(二)企业投资项目
鼓励改善型住宅项目应用智能建造技术,按照《江苏省改善型住宅设计与建造导则》(苏建科〔2024〕30号)中控制和引导性要求,落实精益建造和要素管控等各项措施,实现高品质建造与过程可控。引导其它项目开展智能建造技术应用实践。
三、指标要求
采用智能建造技术的新开工建设项目,按照《南京市智能建造项目技术应用指标综合评定表(试行)》(详见附件)开展综合评定,具体内容包括:
(一)工业化技术应用
新开工建设项目可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和结构体系,从主体结构、内外围护、装饰装修、设备管线、模板支撑等方面鼓励采用适宜、集成或成体系的新型工业化建造技术,提高施工效率。
(二)信息化技术应用
按照“BIM技术一体化应用、全要素动态数据一次采集、分析预警信息一屏统览”的原则,引导建设项目建立基于BIM技术的项目级智能建造综合管理平台,鼓励在设计、生产、施工和运维等阶段整合各相关辅助管理平台数据资源,实施全要素信息互联互通、分析预警和辅助决策管理功能,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智能化技术应用
持续拓展智能工具、智能装备和建筑施工机器人应用场景,鼓励首创首用,重点推广智能塔吊、智能施工电梯、轻型造楼机和3D打印等智能装备,逐步普及测量放线、抹灰喷涂、墙板安装及地坪施工等建筑机器人应用,鼓励结合项目特点,开展产学研用,促进成果转换,提高全过程智能建造水平。
四、推进举措
(一)方案设计。采用智能建造技术并申请享受有关鼓励政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审查报审前,编制专项设计方案并经综合评定得分不低于60分的,有关预制装配率控制性指标可不作强制要求。
(二)设计和施工发包管理。招标人结合建设项目特点,可在招标文件中对智能建造技术应用提出明确要求,将智能建造专项施工方案在技术标中列专篇,作为技术标评分内容。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EMPC)一体化建造方式,实现项目设计、生产、物流、装配、施工全流程贯通、一体化高效管理。
(三)工地差别化管理。采用智能建造技术的建设项目,按照《南京市智能建造项目技术应用指标综合评定表(试行)》进行预评,达到一星级及以上的,优先享受有关工地差别化管理政策。
(四)商品房预售许可。采用智能建造技术的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南京市智能建造项目技术应用指标综合评定表(试行)》编制专项设计方案,达到一星级及以上的,可在基础施工完成、预制构件进场并首件安装完成时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五)信用激励。采用智能建造技术的建设项目,按照《南京市智能建造项目技术应用指标综合评定表(试行)》进行综合评定,达到一星级及以上的并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试点项目,在动态考核、中期评估及验收通过的项目,对参建单位按相关规定予以信用激励。
(六)评优评奖。采用智能建造技术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试点项目、观摩工地并通过验收后,在满足其它必要条件的可直接授予市级优秀勘察设计奖、“金陵杯”,有关项目将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同类奖项评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项目投资控制管理。采用智能建造技术的建设项目应在可研编制和审批时充分考虑所必需的增量成本投入需求,并将其列入投资估算。
(二)强化专项设计方案评定。采用智能建造技术并申请享受有关鼓励政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审查报审前,编制专项设计方案并上传至《南京智能建造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由市产业办组织专家进行认定并出具回复意见,回复意见将作为享受鼓励政策的依据。
(三)加强施工过程监管。采用智能建造技术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在专项设计方案的基础上编制智能建造专项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人、项目总监签字确认后留存。相关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项目开工条件审查时,应同步核查项目单位是否编制智能建造专项施工方案。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根据项目进度对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情况进行动态抽查,确保智能建造技术应用落到实处。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0日。
南京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2日
(责任编辑:一百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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