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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10-10 12:03来源:未知 作者:一百一教育 点击:
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24﹞105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工作流程,提高备案工作质效,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关于开展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0〕100号)、《关于开展企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0〕101号)、《关于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关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7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自主评价企业、自主评价院校                  

(一)申报条件

1.在山西境内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一定招生规模的院校。

2.具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内设机构,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质量督导人员,以及具备考评人员资质的专业人员。

3.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含视频监控设备)。

4.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评价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5.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申报职业(工种)范围

职业(工种)范围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及人社部陆续发布的新职业中第三、四、五、六大类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涉及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依人社部最新安排执行】,且有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

1.自主评价企业申报的职业(工种),要以本企业生产一线的技能型职业(工种)为主,从业人员较多,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2.自主评价院校申报的职业(工种),要与本院校主干专业相衔接,且在校学生较多,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申报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份数

提交形式

 1

《山西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基本情况表》或《山西省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基本情况表》

1

电子版

 2

《山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评价能力要素统计表》

1

电子版

 3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1

电子版

 4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相关材料

1

电子版

(四)数量限制

无。

(五)禁止性规定

无。

(六)办理流程

1.申请。申报机构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平台(https://sxrdjg.bjupi.com/rd/skillCognizanceLogin)提交备案相关材料。

2.受理。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和各市技能人才评价指导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申报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和初步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报机构是否符合要求或补正相关材料。

3.评估。省中心、各市技能人才评价指导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机构是否具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技术评估,采取材料审核、现场核查、集中评审等方式,重点对申报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制度、职业(工种)范围、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相应职业标准、题(卷)库等认定实施条件能力情况,以赋分形式进行核验评估。省中心对市级评价机构备案评估工作进行抽查复核。

4.公示。省中心、各市技能人才评价指导部门完成技术评估后,报省人社厅进行审核,按规定对拟备案评价机构在省人社厅官网上进行公示。

5.报备。省人社厅将公示无异议的评价机构上报人社部备案。

6.公布。经人社部同意备案的评价机构,列入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评价机构备案信息纳入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公示查询系统(http://www.osta.org.cn/)。

(七)办理时限

省中心、各市技能人才评价指导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随时受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申报、办理均不收费。

(九)结果送达

备案同意后,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报机构,并在省人社厅官网上发布通告。

央企驻晋分支机构的备案,按照人社部“双备案”制度执行。

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一)申报条件

1.在山西境内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如企业、院校、民营非企业、社会团体等),以人才培养培训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具备登记或批准的培训或评价相关业务范围,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记录。

2.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资源和经验,培训评价规模达到一定的人数、年限,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曾在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提供支持服务,或参与过相关职业技能标准、教学大纲、教材编制的申报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3.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内设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质量督导人员、具备考评人员资质的专业人员,以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4.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5.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申报职业(工种)范围

职业(工种)范围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及人社部陆续发布的新职业中第三、四、五、六大类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涉及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依人社部最新安排执行】,且有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人社部备案公示的评价规范。备案职业(工种)侧重人社部陆续公布的新职业(工种)或社会急需的紧缺类职业(工种)。

1.自主评价企业申请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其职业(工种)及评价等级可在自主评价职业(工种)、等级范围内,选择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且在业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职业(工种)申请备案。

2.自主评价院校申请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申报职业(工种)及评价等级可在自主评价职业(工种)、等级范围内,选择与院校主干专业相关且在社会上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职业(工种)申请备案。

3.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应围绕自身主要业务或主体专业,集中资源优势,申请相应职业(工种)备案。

(三)申报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份数

提交形式

1

《山西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基本情况表》

1

电子版

2

《山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评价能力要素统计表》

1

电子版

3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1

电子版

4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相关材料

1

电子版

(四)数量限制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从严控制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规模。原则上,各辖区1个职业不超过3家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已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不合格或违规认定的,终止其备案,退出评价机构目录。

(五)禁止性规定

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不能申报。

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

(1)申报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训评价领域有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

(2)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等3年内民政部门年审不合格;

(3)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在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内;

(4)企业3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

(5)机构在人才评价领域有不良记录。

(六)办理流程

同“自主评价企业、自主评价院校”备案办理流程。

(七)办理时限

省中心、各市指导人才评价指导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即时服务原则,随时受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申报、办理均不收费。

(九)结果送达

备案同意后,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报机构,并在省人社厅官网上发布通告。

经人社部备案的全国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和全国性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工作要求

1.省人社厅综合管理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建立评价机构信用档案和退出机制,对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移出评价机构目录,取消认定资质。各市人社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做好本地区评价机构备案和服务监管工作。

2.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谁备案(受理)、谁监管”的原则,加强评价机构规范化管理,建立事前备案、事中事后监管服务机制,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专项督查等手段,对评价活动进行质量督导,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序推进。

3.省中心、各市技能人才评价指导部门要根据评价机构需求,在机构设置、制度完善、场地建设、命题指导、题库建设、考评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指导评价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认定工作,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

4.评价机构要主动接受人社部门监管,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不得超备案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

5.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可结合实际收取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可委托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同职业类别、等级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制定。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在备案的评价场所开展认定工作。需增加评价场所的,报所属人社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认定。

7.自主评价院校备案的职业(工种)未满足办学需求的,应及时增备职业(工种)。

8.评价机构在一年(含)以上不开展评价工作的,终止备案。

 

联系人:苏秀宝   联系电话:4727131

 

  附件

    1.山西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基本情况表

    2.山西省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基本情况表

    3.山西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基本情况表

    4.山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评价能力要素统计表

    5.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6.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相关材料清单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30日   

(责任编辑:一百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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